一、程序:
1.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
2.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调查;
3、县税务机关审批。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2.分支机构在办理证明手续时,必须提供总行国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总行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行申请表复印件)、总行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4.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以及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5.出口企业提供加盖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贸部门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
6.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油零售企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